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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子
杨律师:你好。前几天(2002年合同到期前30日)公司给员工发了续签合同意向书,我在上面选择不续签2003年的合同并签名。第二天公司便安排其他人和我交接工作。除了2002年的劳动合同以外,因为单位为我解决了北京市户口,和单位我还另外签了一份3年的劳动协议。如果我提前离开公司,需要每年向公司缴纳1万元。另外还有以下几个事实:
1、单位在为我办理户口前并没有提出要签3年合同,而是在我户口办理繁杂的手续快结束的后期才通知我如果我不同单位签订合同,否则将停止为我继续办理北京户口。当时我的户口已经从户口原所在地迁出,万不得已我才同公司签订3年合同(按此协议我应为单位服务到2005年9月)。
2、我选择不续签合同后,公司目前还没有给我做出任何书面通知,只是让我办理工作的交接。

我的问题是:公司印发的续签合同意向书文件是否会成为我对3年服务期限劳动协议违约的证明,我是否构成违约,要缴纳3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是的话,我现在是否可以撤回该意向?
2002年12月0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请和律师联系咨询。
2002年12月01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违约金 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