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jg
- 律师先生:您好!
我有一个法律问题向您请教!是关于计划生育的。
我妹妹是农村户口,1978年1月出生,现年26岁,湖南人(农村)
2000年5月结婚,2001年6月生一女孩,
2002年1月离婚(由于对方的原因),由于无力护养,小孩被判给了男方,
后经人介绍,2002年5月再婚,对方是初婚。
妹妹由于身体原因,住院开刀,并可能不再生育。现有县医院证明。
幸好现在又怀孕了,当然他们都想生下这个小孩。
但现在又办不到准许生育证明。原因是:(认为女方生两胎,间隔又没有4年)
我在网上也查阅了一些资料,认为计生办的这种说法不正确,
1:由于男方是初婚,且双方又没有要护养的小孩,因此,就算现在生一个,
也不能说是生两胎。这对男方不合理。
2:由于女方很可能不再生育,受孕率极低,应该准许再生一胎。
我想这样处理:
再找到计生办开准生证明,如不开,则要求开 不开证明的原因说明书,
如开此说明书,我方可要求向法院起诉!如不开,可向市计生办提出申请,
当然,小孩一定要生下来的
您认为我这样做是否可行,您认为我们该怎么做?
生两胎的法律解释是什么?
敬盼回音!(请email给我:cao_cjg@citiz.net)
- 2003年12月09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是劳动法律问题的
- 2005年04月01日
-
- 生育
- 女方可以申请二胎指标
- 200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