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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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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zhen
我单位有一女职工95年进单位,合同期限至05年3月31日,该职工在05年3月份生育小孩,产假至05年6月27日满。产假满后,又请了一个月的病假,病假满后,未办理任何续假手续,呆在家里一直未来上班,单位多次口头通知其回单位上班,职工一直拖着不来。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情形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该员工以合同期已满为由提出离职,并索要生活补助金,单位认为,合同期应自动顺延至哺乳期满,现在职工仍在哺乳期内,以合同终止索要生活补助金是否成立?(注: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未及时办理合同变更)
2005年11月08日
朱愉忠
朱愉忠律师
个人认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