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先生
- 我从2001年10月至今在某商厦工作2年多了,期间在商厦内部调动多次,门店工作半年后调动到总部,前后工作1年后单位才给上了大病和养老保险,而且上险日期是从一年后开始算,另外单位于种种借口至今不给上住房公积金,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提起公诉需要哪些证据呢?一个在国内排的上前五的大型零售企业不给上住房公积金合法吗?如果补交得应从何时开始记?而且该企业目前仍然按照试用三个月但一年一签的合同方式,而且每次签合同都是让当事人先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然后单位再添,这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
- 2004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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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楼月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 200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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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强制要求单位交纳住房共积金是违反国家宪法的。
当然单位签定合同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 200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