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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律师:
您好!我已怀孕,目前公司将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改为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全勤补助和餐费补助。基本工资为工资总额*40%,最低为2000元。并且在合同中标明“乙方生育、哺乳期间,支付基本工资”。公司说产假期间只发每月2000元的基本工资。请问该规定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请问我是否可以拒签此合同,我该采取什么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望告知产假期间是否应按工资总额发放?
另外,因我是外地户口,未包括在北京市今年7月1日实施的生育保险范畴内,请问,生育的费用(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是否由公司报销还是个人承担?谢谢!在线盼复!
- 2005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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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认为公司能支付你2000元工资已经很不错的,你要怪就怪这个国家没有实行生育保险制服了。并且目前北京是实施了生育保险不也将外地户籍员工排斥到外吗?你还是要怪这个国家的,而不应当单纯指责公司了,公司实际上是不错的
- 2005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