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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变更之前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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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芷
杨律师您好!我父亲原单位是本市国有企业,因不景气在几年前让一批老职工按退养待遇在家待岗,但这月初接到厂方通知,要他们到厂签署一份协议,内容是这个厂在下月就不存在了,现由这个厂和某个股份公司组建成另外一个劳务责任公司,并全面接管,安置分流,协议内容注明按公司退休管理规定执行。如果不签署协议在本月底可办理“买断工龄”如超过期限则按同意解约办理。因我父亲原工种是铸工,按国家规定可以55岁退休,请问您(1)职工是否有权让厂方补充具体内容,变更成公司后其工种是否也同样发生变更,如公司因已无此工种为由要求职工60岁退休,他们是否必须接受?(2)如果‘买断’,5年.10年.30年工龄基数一致是否合理?有法可依吗?(3)如果安置的新岗位不能胜任,公司是否有权解约并按解约赔偿?(4)如果现在同意解约,在赔偿金过少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要求根据《合同法》向无过失方无端遭受损失的职工按第112条补偿其他损失?急盼答复!!!!万分感谢!!!!!!!!!!
2005年08月27日
杨东升
有效的
2005年08月29日
周芷
谢谢回复!不过我不太明白‘有效的’代表回复的那一条?是指工种不会变更吗?买断工龄每年1000元过低职工不满!能要去提高吗?
1970年01月01日
问题标签: 工龄 赔偿金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