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宁生
- 我是2001年毕业,并在2001年到公司工作。在2001年07月15号开始上班,两个礼拜后(08月1号)因患结核胸腔积水住院两个礼拜后出院,此时公司给我按总医药费的70%报销医药费;工作两个月后见病并未痊愈,11月05号公司让我休息,于是我打了停薪留职报告,回家休息了两个月后,我到公司和总经理面谈时,可能是本人说话不当或者是公司预谋两个月后辞退我,总经理让我辞职,并称按公司违约处理;但是我的档案一直都没到公司,而且聘用合同都在公司手里。
请问公司现在有理由辞退我吗?而且我现在还在病中,公司支付给我的违约金应该怎么算?
- 200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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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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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期间的法律规定
杨律师: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的作通讯工程师已经4年,今年7月份患肝炎住院,现在家里休养,想问问国家对职
工患病治疗期间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
周少友
周先生:
人食五谷杂粮,难免会患病,职工在得病后如果因此而失去工作,不吝是雪上加霜,不利于疾病的治
疗和康复,有违社会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次,《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如果您工作不满10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
5年,您所应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是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在3个月的医疗期内所在单
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北京市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劳动者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当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规
定办理;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根据所在企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部分国有企业是发给原基本工
资,也有一些企业是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但是所在企业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
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
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还应发给劳
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
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北京人才市场报)
- 2002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