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 杨律师,你好!
在你百忙之中打扰你,现我有一问题请教,请给予帮助:
我原是一中日合企业的职工,此企业原是由三家公司于1996年投资建立,今年此企业发生股东变更(中方股东退出,由日方的两家股东收购了此公司),在此种情况
下我不愿在此新公司继续上班,于是我就请病假休息,在不久前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辞呈(目前还未批复).请问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给我补偿?
另外,我同原公司签定了10年的合同,现还有一年才到期.但此合同是同原公司签定而未同现在的新公司签定.
据说此种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我一年的工资补偿,此是否有法律依据?
如果补偿成立,则此补偿金由谁来支付?补偿金包括哪些?
以上请给予指教,谢谢.
唐宁 2004年10月9日
E-Mail : nintn@163.COM
- 200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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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提出辞职没有补偿的
- 200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