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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盼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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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璇
你好:我于01年11月1日进入一家外企,通过3个月的适用期后,与本企业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即02年2月28日至04年2月28日。04年1月该企业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之后工作至2月中旬),由于没有任何违纪行为,经过与该公司协商,同意补偿3个月的工资作为解决条件。时至今日(04年4月12日)不但应得的04年1月、2月份的工资未能拿到,3个月的补偿金更不用提。在我的一再催促下,公司的人事部作了如下解释:我所应得的工资加补偿8500元已交纳了在公司这两年的所有的保险(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并要求我再返还公司2300元。(由于该公司解释说:04年刚把前两年的所有保险费用打入到外企服务中心,但入没入我的个人帐户不详?)我于是要求公司发一份详细社保缴费清单,在此单上02年的社保基数还说得过去(是我的02年月平均工资1500元),医疗基数为2500元,住房基数为1500元。但是03年社保基数已长至2241元(可是03年我的月平均工资却为1700元),医疗基数2500元,住房基数2700元。请问以上数据是否合理?所有基数的标准是什么?该公司拖欠的2个月的工资是否应补发?此种扣缴方式是否合理?另有一问题需要请教:我的档案关系一直在原单位,没有调入该公司,如何衔接所有社保关系?切盼您的回音!谢谢!
2004年04月1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具体核算太占用时间。
200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