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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续签被终止,是否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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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东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我是一家港资企业的员工,2001年7月份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到了2002年7月份,公司却既不与我续签合同也不与我终止合同(我公司的员工大都是如此的!),则如同以往继续在公司工作。在2002年4月公司将我户籍从外省转入上海时,却有过明确的口头协议要求我:“必须在本公司服务三年”。
在2003年5月9日,我接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这样写道:“终止服务原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您在本公司的最后工作日至2003年6月9日(如您在此之前停止工作,公司也可支付您相等于剩余天数的工资作为补偿)。相关解聘费用,公司将与您另行协商支付。”
我的工作能力及表现一贯都很好,这次要我走绝非我个人原因!为此,我希望公司能给予我一点经济补偿,可太困难了!原因是我拿不出续约合同的文本。请问:
1. 公司是否应给予我经济补偿?给多少?
2. 我所剩余的补休能否按天折合为日工资补偿予我?
3. 我工资发到2003年6月9日,那公司给我买的“四金”(社保和公积金),应截止到什么时间?
4. (因我最近身体不适,我除了看病,)就坚持要上班到6月9日止,可公司却不要我进公司来上班,并直接将我的退工手续提前给办了,(提前至5月31日结束),这样做对否?
麻烦您了!
此致:
敬礼!
刘晓东
2003-6-9
2003年06月0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建议您与律师直接联系。
2003年06月09日
coolstar
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终止也应有相关补偿。你没有企业续签合同,但你是否有此期间的工资条等,只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
2003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