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建光
- 你好,
我有个麻烦事想请教一下,
我公司有一女职工怀孕,从怀孕起就开始请假一直到小孩生完,然后来上班总是态度很恶劣,觉得自己在哺乳期,动不动请假,交代的事情也不好好做,还扬言要请长病假。
我们实在很头痛
- 200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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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愉忠
- 朱愉忠律师
- 你好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变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全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综上是关于一些女职工的法律和具体的条文,作为贵单位,我想只要对方没有违反上述条纹的规定或在上述条文规定的期限内,起享有的权利应该要得到保障。
但是,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就算在上述期限内,只要女职工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有关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所需要的法定条件或情形时,企业仍然可以行使解约权。
- 2005年10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