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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法律保护,公司如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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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近期在18个省132个市8个行业的2252家非公有制企业中对11万余名女职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签约率低。部分企业为降低劳动力成本,只招收19-25岁未婚未育女性,甚至在劳动合同中提出“不许怀孕”的不合理规定。

二是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报酬低。有的企业女职工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但企业不执行《劳动法》,拒付加班费。

三是“四期”保护不落实。有的化工、建材企业,30%的女职工仍被安排从事怀孕禁忌的劳动。有的服装企业女职工不能享受90天产假,有的不能享受哺乳时间。

四是劳动安全问题突出。有些企业,特别是制鞋、制革、箱包行业中,生产一线的女职工直接受到粉尘、噪音、高温、有毒气体的危害。

五是社会保险缺失,尤其是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低。调查的2252家企业中,有79%的企业没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第六期的《每周说法》话题:女职工法律保护,公司如何作为?(公司方向)
杨东升律师在线答疑时间:本周五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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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23日
女职工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长时间的产假
2008年01月29日
女职工
我在某家公司工作三年,可是今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如果我怀孕了,公司有权利辞退我吗?存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因为没有签定合同所以我怕公司因为我怀孕后工作量减少而不想要我,就以不签定劳动合同作为理由,请问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怀孕女职工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2008年01月29日
报社
女老板:一环保公司老总
女职工:女老板的助理
由于女职工提出辞职,于是女老板多番刁难,并且还抓女职工、用扫把和皮包,手抓等东西殴打女职工,造成头发被抓掉,脸部被抓伤,请问女职工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同时,女职工从工作至今,仍然没给女职工买保险,社保等福利!请问如果要告这家公司该向谁说呢?地址是成都

PS:感觉女老板是生气才去打女职工的,女职工的工作表现能力和业绩都很好,虽然不是销售人员但是为公司签了几笔上百万的单子,但女老板都没做任何金钱上的奖励。
证据有:在公司里打的,很多人都看到了;
现在已经向公安部门报警了。
同时已经联系报社的朋友,将为此事在报纸上曝光;
2008年01月29日
职工
我们是一家国企,98年以前,退休女职工每隔两年同在职女职工一样参加一次妇科检查,98年后,企业以退休女职工不参加生产为由取消了他们原享有的检查,请问企业这样做妥吗?退休女职工有理由向企业争取原享有的待遇吗?
问题补充:请问这符合国家对离退休管理的精神吗?退休女职工的待遇属不属于较前降低?国家老龄委对此怎么看?有悖遵老敬老的宗旨吗?
2008年01月29日
9945
1、产假期间工资是否照发?如果是的话,如何发放,是全额发放还是依最低工资保障发放?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上班有没有什么规定?比如:有没有规定上班时间不能超过多少小时?加班时间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2008年01月29日
杨东升
90天
2008年01月29日
杨东升
我在某家公司工作三年,可是今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如果我怀孕了,公司有权利辞退我吗?
回答:没有这个权利的。
存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
回答:存在。
因为没有签定合同所以我怕公司因为我怀孕后工作量减少而不想要我,就以不签定劳动合同作为理由,请问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怀孕女职工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回答:法律保护的
2008年01月29日
杨东升
女老板:一环保公司老总
女职工:女老板的助理
由于女职工提出辞职,于是女老板多番刁难,并且还抓女职工、用扫把和皮包,手抓等东西殴打女职工,造成头发被抓掉,脸部被抓伤,请问女职工该怎么办?
回答:110报警。
问题补充:同时,女职工从工作至今,仍然没给女职工买保险,社保等福利!请问如果要告这家公司该向谁说呢?地址是成都
回答:到当地劳动局投诉

PS:感觉女老板是生气才去打女职工的,女职工的工作表现能力和业绩都很好,虽然不是销售人员但是为公司签了几笔上百万的单子,但女老板都没做任何金钱上的奖励。
回答:没有奖励是没有办法的,可以没有奖励的,发工资就可以的,为公司签单子是应该的。
证据有:在公司里打的,很多人都看到了;
现在已经向公安部门报警了。
同时已经联系报社的朋友,将为此事在报纸上曝光;
回答:对 是治安案件的。

2008年01月29日
杨东升
我们是一家国企,98年以前,退休女职工每隔两年同在职女职工一样参加一次妇科检查,98年后,企业以退休女职工不参加生产为由取消了他们原享有的检查,请问企业这样做妥吗?退休女职工有理由向企业争取原享有的待遇吗?
回答:国家没有规定必须有这样的检查的。
问题补充:请问这符合国家对离退休管理的精神吗?退休女职工的待遇属不属于较前降低?国家老龄委对此怎么看?有悖遵老敬老的宗旨吗?
回答:恩 你可以具体咨询这个机构的
2008年01月29日
杨东升
1、产假期间工资是否照发?如果是的话,如何发放,是全额发放还是依最低工资保障发放?
回答:全额发放的。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上班有没有什么规定?比如:有没有规定上班时间不能超过多少小时?加班时间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回答:有的。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保障
杨律师: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作文秘工作,结婚已经两年了,我和丈夫计划今年要个孩子,想了解一下劳动法规在这方面的有哪些规定?
张华箐

张小姐: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保护体系。
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针对这种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怀孕期间妇女生理发生较大的变化,身体负担较重,为保护母婴健康,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为保证妇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养,《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为了使婴儿得到正常哺乳,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目前部分企业有法不依,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相当多见,要想从根源上的杜绝此类情况,尚有赖于切实全面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泛建立和参加社会生育保险,使生育费用社会化,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女职工也要学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既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当地劳动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女职工来说,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利用国家行政执法权保护自己,较为便捷和经济。(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8年01月29日
天使的眼泪
律师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就是参加兼职配角演员和群众演员需要缴纳档案费用和经济费用吗?还有就是如果是日结薪资达到200元需要缴纳2 %吗????
2008年01月29日
杨东升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保障
杨律师: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作文秘工作,结婚已经两年了,我和丈夫计划今年要个孩子,想了解一下劳动法规在这方面的有哪些规定?
张华箐

张小姐: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保护体系。
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针对这种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怀孕期间妇女生理发生较大的变化,身体负担较重,为保护母婴健康,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为保证妇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养,《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为了使婴儿得到正常哺乳,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目前部分企业有法不依,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相当多见,要想从根源上的杜绝此类情况,尚有赖于切实全面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泛建立和参加社会生育保险,使生育费用社会化,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女职工也要学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既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当地劳动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女职工来说,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利用国家行政执法权保护自己,较为便捷和经济。(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8年01月29日
囡囡
公司制定了销售指标,做不到的要被开除,怀孕后如做不到会被开除吗?
200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