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饮冰
- 我公司有一条规章制度如下:e:计划生育假:
-绝育及节育手术假(3天);
-已婚女员工人工流产假(12天);
-例外:已婚女员工第二次及以后的流产假或未婚女员工生育、产前检查、流产、哺乳均按病假处理。
请问此规定是否合法?若有违法处,应该怎么样更改?
- 200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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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2008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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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无产假工资的等待遇。
- 200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