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雪
- 您好:
我现怀孕三个月,由于孕期反应比较重,1月份春节前经与单位领导协商请了一周的假,当时请假单填的是病假,没到医院开证明,但有领导签字。
我于2月2日上班,其间有一天早晨由于感觉不适,打电话给单位领导请假获得批准,故没有去上班。
可是后来,单位却规定(由于我是单位的第一个孕妇,故以前从没有过相关的规章制度)孕妇在孕期请假,除非有医院开具的“高危产妇”的证明,休假才可按病假算,其余(即使有医院证明)也一律按事假处理,即停发请假当日的工资。
请问,单位的这种规定合法吗?单位领导竟然说,你(孕妇)既然能到医院去开证明,就说明你能来上班!!
请您指教!谢谢!
- 2004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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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pl
- 你不是到医院看病了吗,让医院补个证明行吗?
- 2004年02月18日
- 小雪
- 补证明也没用呀,公司规定除非“高危产妇”,其他一律按事假处理。!!这合法吗?
有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规定呀?
谢谢!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