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
- 杨律师:你好!我是本单位的委培研究生。毕业后在工作了两年之后,想调离原单位。在上研究生之前,与单位签订了合同. 在合同中,就工作年限以及赔偿作了如下的约定:(合同原文)
1)乙方(我)学成后。如不能返回学校任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付甲方为其个人所支付一切费用[ 包括工资、委托培养费、探亲路费、医疗费(含医疗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教师节纪念金、年终福利等] 。
2)乙方毕业后,应在甲方服务10年,如果服务期不到而提出调离申请,则按违约对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纳违约补偿金3 000元/年。
以上条款列在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中。另外还有如下一个条款:
3)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者,应缴纳违约金30000元。
请问,我应当向单位缴纳多少违约金。单位所定违约金是否合理?我想单位缴纳了费用之后是否算是履行了合同?我认为我应缴纳的金额为3 000元/年x8年=24000元。因为我已经履行了第一条义务, 在单位工作了2年。
- 200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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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请和律师联系,
- 200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