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求帮助的人
- 我们是工行柜员合同工,工作了十多年,合同一年一订,年底到期。现工行以合同到期为由,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说我们是临时工,无人事档案,劳人局没名,(工行说在劳人局我们仍是待业)工资同工不同酬,也没有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正式工有)。在工作岗位上,有过硬的业务技能,无违反工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工行说我们最初是市行储蓄处招用的储蓄代办员,没有经过市人事处,虽然签订的是“柜员合同工”(合同内容与正式工一样),但身份仍是临时工(代办员),只能在储蓄岗位工作,不是劳动合同制工人。现我们想咨询一下,我们到底是何身份,我们有哪些合法权益,?市行储蓄处有权不经人事部门招收用工吗?单位招工用向劳人局申请、备案吗?招工后,用工的档案是否应报劳人局呢?我们有档案吗?急、急、急盼回复!谢谢!
- 20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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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都是合同制职业,没有区别,你提请仲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 20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