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先生
- 我母亲1952年5月6日出生.
于1989年10月,以全民合同制性质与一国有煤炭企业的医院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到2004年6月份从事卫生员工作14年9个月.2004年4月,没有征得我母亲的同意,擅自将我母亲和其他的卫生员的工作一同承包给一家保洁公司,这家公司接管后,以我母亲超过退休年龄不敢使用为由,致使我母亲下岗.随后这家煤炭企业于2004年6月11日欺骗我母亲与其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这家国有企业自我母亲1989年工作以来至今一直没有为其交纳养老保险.
我母亲要求:这家企业补交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回应:(1)这家企业只是同意为我母亲交纳1989年至2002年5月6日五十岁以前共计13年的养老保险金, 这家企业以我母亲2002年已满 50岁,拒绝交纳2002年至今的养老保险金.(我母亲有2002年至2004年6月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表)
(2)该企业认为我母亲在到50周岁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工作年限不满15年(工作年限13年)为由,拒绝办理退休手续.
请问:
(1)在50周岁时退休时,工作年限必须要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吗?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我母亲的现在情况能办理退休手续吗?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我母亲现在53岁了,能不能要求继续上岗,工作到15年后,办理退休?[/size][/size]
- 2005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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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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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