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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开人先培训,18年工龄徒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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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
我在一个著名上市公司工作了18年,最近公司欲将我等200多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一次性给与12个月的补偿。
公司集合我们一小部分人进行培训,培训目标是做催款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三个代表、政策法规、我们根本学不会的本企业专业产品等,培训时间3个月,不准以任何理由请假,否则,按违反劳动纪律论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猜想公司意欲开人先培训,培训之后给我们三次机会,即使我们自己掏钱去也不可能完成当事人都要不回来的货款,届时公司就可能按照《劳动法》第25条,或者可能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办理,终究是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国家有10年工龄之说,我公司以此方式对待是否侵害了我们的劳动权利?我们当中的一些人自下岗到转失业的这一段时间里找了一份临时性的工作因培训而泡汤,培训完了,还要失业,再找工作谈何容易?
请问我们有什么法律武器没有?难道18年工龄徒枉然?
2003年08月06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个人认为有些人太把工龄当回事了,应当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提供自己。
2003年08月06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劳动法 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