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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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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gao
有中国特色的暂住证。
不知道杨先生是否看到今天新浪的《收容站里健壮青年离奇死亡 广州收容遣送站成被告》这篇报导?
三个问题:
是不是外来人员没有暂住证就得被抓和收容??
暂住证意味着人们到异地出差或旅游都可能被抓或收容,这是否侵犯人权??
暂住证的实施是否违宪??
2001年08月28日
bob wang
我讨厌,非常非常的讨厌暂住证。
它是政府集体腐败的一种恶劣行为,可惜共产党政府还在坚持。
2001年08月29日
borman;
我真希望看到杨律师对“中国特色暂住证”的正面解释。
2001年08月29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收容遣送不宜继续保留(该文章为他人所写发表在公开杂志上)
收容遣送是民政、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收容并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收容遣送工作主要是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91)48号文件《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目前,这项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首先,它与新出台的立法法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立法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据此,现行的收容遣送已经失去法律依据,因为它属于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依据的仅仅是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却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其次,它也不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另外,《公约》第十二条还规定:“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往来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收容遣送的对象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们采取强制收容遣送措施,显然不符合《公约》的上述规定。
1996年我们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已经废止了刑事诉讼中的收容审查制度。当时决定废止这一制度,主要是考虑到该制度在实践中对人权所造成的严重威胁和侵害,弊大于利。现在,既然连刑事诉讼中的收容审查都废除了(刑事诉讼中的收容审查是针对有犯罪嫌疑的人),那么对连犯罪嫌疑人都够不上的三证不全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又有什么理由来对他们进行强制收容呢?既然连公安机关都没有了收容审查权,那么民政部门就更不应该拥有这样一项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了。
2001年08月29日
问题标签: 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