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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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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本人是一名小学教师,于2003年7月与所在学校签订一年合同教二年级两个班的数学课。2003年11月发现怀孕,因先兆流产,医院开具假条要求本人全休卧床保胎。2004年1月9日因胎停育,做人流手术。1月14日全市中小学放寒假。2004年2月16日正式开学。为此13日我校教师正式上班,做开学前准备。由于我签订的是一年的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为2004年7月,所以本人准备履行合同,继续自己两个班的教育教学工作。但校方通知我要与另一位教师竞争上岗,而所谓竞争的岗就是我怀孕前,也就是2003年8月起到我怀孕休假前一直从事的岗。学校这一做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单方面违反合同或者终止合同?

学校要求我如果想继续上这个岗必须保证两三年之内不能生病或生孩子。这已要求是否合理、合法?由于我不能做出保证,我因此失去了一年合同中的岗位。我目前不得不休病假在家待岗。请问学校这样做是否违法,他们是否应对我给予赔偿?

我校对于休病假在家人员的工资发放是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中减去住房公积金、各项保险及工会会费等,所剩金额不足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百分之八十。其中第一个月的工资还要减去前一个月的所得税。请问这样的发放是否合理?最低生活保障金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各项保险及工会会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缴完住房公积金、各项保险及工会会费以后拿到手里495吗?
2004年03月18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事业单位员工没有任何权利。
2004年03月18日
问题标签: 工资 病假 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