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在单位丢失,单位是否应该给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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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桂兰
-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84年参加工作的集体工人,因单位破产,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不善把我的档案丢失,2006年我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黑劳社发[2004]68号文件精神,当地社保已经给我补办了退休手续,退休工资已发了一年多,现在社保又说要我的个人档案,否则停发我的退休工资,我们到有关部门想补办档案,均不给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专业化的若干问题》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到当地法院起诉请求例案,法院不予办理,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也不给解决,我应该如何处理此事,谢谢!
- 2007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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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所以,你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可以提起上诉。
- 2007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