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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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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朋友是山东济南的,他与原单位的合同2005年9月30日到期(10年合同,1995年签订的),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于10月份回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据说经济补偿截止到2 002年1月26日,剩余的这几年不再补偿,请问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明文规定2002年1月26日后不再补偿的文件或通知等?
另外,当时他与单位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等费用自理(单位代交,他再交给单位),超过3个月不缴纳视为自动离职。他有4 -5个月没缴纳了,单位也没视为他自动离职,假如单位从补偿款里扣他的养老金等行吗?
另外他的单位没给他办理住房公积金,他可以要求单位一次性补齐吗?
2005年09月21日
张驰
合同是合法到期的,不得要求经济补偿。住房公积金的交纳有无约定,无约定的话,不能要求单位给予交纳。
200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