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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补偿金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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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律师先生您好
我是某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2006年7月,我原来所在的一家国有集团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布破产,并且进入破产安置和重组。长期以来,我一直工作于该集团下的核心企业-股份公司。并且与集团公司签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按照公司破产的安置办法,所有截止到2006年7月某日在册的职工均可享受破产安置补偿金。8月份,我接到某高校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我随即向当时工作的股份公司提出入学申请(集团公司理论上已由清算组接管)。该股份公司要我签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即批准我办理离开企业的手续。此前,我曾在职参加了一个学位学习,并与集团公司签了一份完成学习后为公司服务十年的协议。该协议中规定:若未服务满规定年限,须退还公司支付的学费和相关费用。现在由于上学,显然我不能完成这个年限。在我办理离开公司的手续时,股份公司不仅索还了上述协议规定的费用,还另外加收了一笔违约金。
在职工安置工作一开始的方案中,我也属于安置对象,并且此方案的名单被张榜公示。由于我现在要离开公司上学,有关人员即通知我不符合集团公司破产的安置条件,所以不能享受集团公司破产的补偿金。
事过近半年我对此事仍有疑问,乞能不吝赐教。请问:
1) 股份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协议规定之外另外加收的违约金。
2) 我在破产日期之后离开公司去高校上学是否会影响我享受破产安置补偿金的资格。
3) 如果就上述问题与公司协商不果,能否和如何采取正当的维权手段。
我过去的同事中还有一些在公司被宣布破产后离开公司另外找了工作,也被股份公司以除名等方式取消了享受破产安置补偿金的资格。现在原公司已完成破产重组(领导结构组成还是原来的)。这类情况又该如何理解和处理。

2007年03月07日
贾富春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1、违约金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且约定正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单位没有权利要求。
2、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安置补偿金的资格是法定的,公司不能取消。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7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