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小姐
- 杨先生:
您好。
我于单位96年签定一份8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准备解除这一合同,有以下事情请教:
1.这几年单位只为我办理和交纳了养老金保险,而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补交?
2.以前单位是自己建房子然后卖给给职工住(价钱相对低的多),但只分给已婚男职工,甚至在02年分过一次。请问他们是否违背了劳动法规定的“妇女在劳动、社会福利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我生孩子时共发生费用4000元,但单位只报销1400,是否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
谢谢帮助。
- 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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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1.不可以
2.不违背了劳动法规定的“妇女在劳动、社会福利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不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
- 200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