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洪祥
- 扬律师您好!
我是城镇集体理发店的老职工,81年退休,(在社保开支)我们全体老职工,在61年用企业积累金等,自筹自建6间砖房,99年又置换一挫楼房。在05年时,被单位的全体下岗小职工们,私自,未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又未经公安局批准,私自可一枚公章,下岗职工就每人按上手印,写一份卖房合同,将单位的楼房低价150万元卖掉,下岗职工把钱全部分光,没分给老职工一分钱,也没给单位留一分钱。
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私卖私分集体财产犯法吗?
请说明他们都犯了什么法?
- 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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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这个不是律师能回答的你到检察院举报
- 2007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