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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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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杨律师:
我们公司去年10月招聘一名新员工,进公司时人还正常,至今年4月此人精神病发作,以至无法工作,还严重影响他人工作.
经了解,此人进我公司以前就有精神病史,在精神病医院住过.他进我们公司时隐瞒了病史.
我们想请教的问题:在此人精神病发作期间,公司是否可以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此人现在住进精神病医院,我公司是否也可以提出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的话,公司要补偿他什么费用?
谢谢
2003年05月21日
coolstar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2003年05月22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职工患病期间的法律规定

杨律师: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的作通讯工程师已经4年,今年7月份患肝炎住院,现在家里休养,想问问国家对职

工患病治疗期间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

周少友

周先生:

人食五谷杂粮,难免会患病,职工在得病后如果因此而失去工作,不吝是雪上加霜,不利于疾病的治

疗和康复,有违社会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次,《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如果您工作不满10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

5年,您所应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是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在3个月的医疗期内所在单

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北京市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劳动者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当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规

定办理;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根据所在企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部分国有企业是发给原基本工

资,也有一些企业是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但是所在企业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

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

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还应发给劳

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

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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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