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houyp
请教:我是2000年毕业后于当年8月进入一家国家级设计院工作.当时签定了10年的劳动合同.到2004年12月,单位和我办理了自动离职,并把我的档案转移到了当地的街道社保部门.当时没有办理公积金的转移等任何手续.
1.现在我购买了住房,符合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我能否回原来单位提取公积金?
2.由于当时劳动合同没有到期(10年期限),按"自动离职"处理,单位是否有权向我提出赔偿?在当时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的赔偿条款,我已经不记得了. 单位提出的赔偿是否有时间期限?
提前对您的回答表示万分感谢!
- 2007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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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列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铁,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补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式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60天。
- 2007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