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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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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同问
韦清逸
律师你好;我是企业职工,97年25岁时结婚,企业于2003年改制得到工龄补偿金36000元,这部分钱已经用于购房,请问我在离婚时能要求把这部分钱归于我个人所有吗?还有我在结婚后三个月时和家人一起购有一宅基地,登记于我名下,后来由于要钱购买现住的商品房已转让,请问我家人投入的这部分在我离婚时能要求单独分割吗?谢谢
2006年08月15日
林巍
林巍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由于我国婚姻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未作规定,因此有不同的解。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职工个人人身的关联性不密切,也就是说它的产生不是基于人身,而是基于工作,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该补偿金不仅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经济补偿,而且还包括职工参加工作后至结婚前的经济补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夫妻共有财产。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长于婚姻存续期,工作后结婚前的补偿金部分因为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具有劳动报酬补偿的性质,所以该部分的补偿金相应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本律师认为将夫妻关系存续期外的经济补偿金应作为你的个人财产。
至于宅基地里面所称的家人是指你的父母还是你和妻子不明确,如果是前者并明确是给你的,则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后者,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6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