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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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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h_1967
兔子也吃窝边草
一时经济遇危机,“朋友”“热心”帮忙保全巨额财产,误信掉入陷阱,失巨财,从此踏上告状路。
田先生:文化不高。平时读书又少,法律意识淡薄,对搞文笔的特别敬信。父亲去世后,他主动担起了孝敬老人的义务。由于单位效益不好,便下海经商。前几年效益不错。买下两套房产,一套住房,一套商品营业房,为了继续扩大业务,便向信用社贷了20万元款。可由于经营不善,压货太多,一时难以周转。贷款已到期。于是就去问好朋友乔律师,可不可以用货顶?去乔办公室时,正好恰遇到乔的朋友等人也在办公室。有退休的韩老,王某,闲某,和一同去的王干事,乔说:酒类的顶过,摩托及配件类没办过。这时在一旁倾听的乔的朋友王某插话说:你的处境还真难办,我帮你分析一下目前的状况。货不好卖,人家肯定不会要。要也要好卖的。比如房产一类的。他们可以低价拍卖强行低债。这麽一说田先生还真害怕了,便说:那我该怎麽办呢?王笑着说:我有个办法能帮你解决然危之急。田说:那你快说说看。用顶名的办法,我愿意给你顶名帮忙。先保住你的房产。等你卖货凑够还款钱,还上后,再把房收回,不是两全其美吗。田问:怎麽个顶名法啊?就是上法院走个假程序。以你欠我钱为由,你还不上我,愿意以房相抵。这样从表面上看,你的门市房不就是我的了,信用社就抵不去了。田听后心没底,就问懂法的乔律师。这样做行吗?违规吗?乔说:挺好的。不违规。既然乔也说行。田便也同意了。乔说:作这事之前,你俩必须先立个事实协议书,以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于是便给起草了一份协议,田 王两人看后,签名按印。协议的大致内容是:甲方田 为了使自己的房产得以安全保障,不被抵债查封,甲乙双方自愿达成抵顶协议:甲方给乙方出据一35万元假借条给乙方,乙方持该借条起诉,甲乙双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收回自己的门市房,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租赁的收益都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随后田先生便按王的要求给王当场出据一35万元的借条。田还是觉得不妥。便也让王同时也出据一35万元的还款收到条,这样好一对一抵消。证明还是谁也不欠谁的。可王写完后,马上又撕掉了。说我是在帮你的忙,我不用给你写什麽,你不放心,借条原件你拿着,你给我个复印件起诉就行。费用你自己出。因为人家是在热心帮忙。田就没好再争执。乔又写好了起诉书,第二日,田 乔 王 韩四人一起去法院起诉,通过速裁庭,很快便拿到了民事调解书。
过了一段日子,田接到了王的电话,让他去乔那一趟,田便去了。王说:光达成调解协议还不安全。信用社还是随时可以查封你的房子。必须在加一道执行申请程序才安全。田一听觉得不妥,加上执行申请不成真事了吗?那房子怎麽往回收哇?这时乔律师说:你不用担心,你的房子不是划拨土地吗?划拨土地没有土地证是不能上是交易的。法院只能将你的房子查封,做为抵债依据。等你还上贷款,再解了封不就收回你的房子了。经乔律师这麽一说,田放心了。于是律师又给写了执行申请书,他俩递了上去,法院真的查封了田的房子。
这期间,由于田不便出面。就委托乔律师以王的名将房子租了出去。第一笔房租及押金是律师代收后转交田的,收第二笔下半年房租是田经律师同意亲自收取的。因为田的贷款已解决。还应租户的要求给安装了防盗门窗等。
租赁期间,听说律师和王闹翻了。王骗了律师三万元钱。田听说后很是担心。王连律师都敢骗,会不会也骗自己呀?于是找到律师说明,律师说,你不用怕他,证据都在你手,他王手里没什麽。你把证据拿好就行。
田经过努力,把贷款解决后,立即找乔律师写撤消执行申请,好赶快收回自己的房子。律师写了后,嘱咐必须找到王签字按印才有效。因为王是原告,田便携妻一块找到了王,请他吃饭。一来感谢他的帮忙,二来将房子收回。王看了撤消申请书后,犹豫了一下,便同意田收回房子,签名按了印。
第二日,田和律师去法院递撤消申请,不巧分管签字的庭长不在,让回去等信。
在2007年6月28日那天,田突然接到律师的来电,说去潍城司法局一趟。帮他澄清一件事。去了以后才知道,原来王将乔律师告了,说律师收的第一笔房租及押金没给他,田一听便觉得差异?王凭什麽告乔啊,他明知营业房不是他的,他是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他凭什麽告啊?于是田很气愤的将经过及房产证,事实协议等相关证据拿出给李科长看。李看后却说:他也看到了王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声明田房产证作废的复印件。田和律师当时就惊呆了。不可能啊,有,也是假的。为了把事情弄清。第二日田便和乔 韩三人一起去了市房管局挡案科查询,结果才知:王在06年七月就开始背地里暗箱操作,用虚假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办法,于7月份私下解封,8月中止。12月将房屋非法过户王的名下,紧接着又在九天之内转移给另外一个姓孔的名下,而且全部是冒用田的名评估66万,在没有田签名的单方房屋买卖合同上,以田同意35万为名,骗到了王的名下,又在九日内以34万元的评估价转移给姓孔的。而且隐瞒至今才暴露。手握房产证的田。知道上当受骗后,真如青天霹雳。差点支持不住。这时的乔 韩赶紧拉住田说:我们赶紧去公安报案吧!他们立即向公安报了案。(07年6月29日报的案)从此踏上了艰难的告状路。
案情进展艰难曲折,再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就是迟迟不给立案侦破,问题出在分管局长百般刁难下面队员,就是对报过来的材料,不给签字,足足拖了半个月,在田的再三催促下,总算受理传讯了王,在证据,证人齐全的反复讯问下,准备定罪立案,由于局长和队员们在案情上一直有分歧,所以当场电话咨询了检察院公诉科,意见是:定诈骗够立案,于是让田赶快回去拿原始证据来,验证后好正式立案侦破。终于盼出头的田,长出一口气,赶紧回家去拿原始证据,没想到的是等拿回原始证据后,事情突变,原始证据连看也不看了说:又不够立案了,不能光听检察院的,公安有公安的办案方法。你这是民事,应该去法院。公安管不着。然后就把不法分子王给放了。眼看着王得意地大摇大摆的走出公安局。公安不管了,无奈的田只好去到法院打申诉,打申诉更难,等于法院自己承认是叛错了。没有确凿的证据是很难提起的。法院看了材料后,很生气,说:田也有过错,得进行处罚,然后再报到审委会审批。能否批下来难说。让田回去等信吧。就这样田只好回去等信。真可谓是望眼欲穿那!
由于不法分子王没有得到及时的制裁,一直逍遥法外,所以更加猖狂嚣张。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打着第三人孔的旗号,王在暗处,以孔为首,顾群凶携长斧入室打砸行凶伤人,幸亏110及时赶到,救了田一命。血流满地。惨不忍睹。当场抓住一击伤田头部的凶犯,其余七人逃跑。田被送进医院。第二日公安机关对田进行笔录询问,态度却是十分的不好,好象田是行凶者似的,还不按事实去写,说没有承认伤害田得人。不按事实写,田气得没签字。田问抓住的凶犯怎麽处治,公安说放了,因为伤情还没鉴定。田便按他们指定的地方去做法医鉴定,鉴定结果出来是两处头面部轻伤。立即送往公安机关,要求尽快采取强制措施。将凶犯们严惩。可公安迟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拖了很久后,说:又抓住了一个打伤田的人。让田去指认。田在众多人之中一眼认出了那个凶犯。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了,田追问案情时,公安说:人员都到位了。让田耐心的再等等。又等了一个多月。再次追问时,办案人员却吱吱唔唔的说都放了,天那!法律的尊严何在?凶犯就这样在外消摇。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怎麽来保障?不法分子那边一直在暗中操纵,包括和第三人的转移房屋买卖过程中,从没露过面,即没来看房,也没来交接。买完都七个多月了,既然你都拿到房产证了,为何不敢光明正大的来交接?不出现还则罢了。一出现就来行凶伤人。他们眼里还有枉法吗?要打要告你孔都应该第一时间去找卖给你房的王,田和你无冤无仇,互不相识。为何下此毒手?由此可见,王 孔二人纯属恶意串通。老天长眼,重审终于提起来了。10月9日开庭。不管怎样,田先生坚信,法律还是公正的。尽管某些部门有些黑暗面存在。但乌云是遮不住太阳的。田先生很迫切的希望能得到媒体的支持和帮助,通过舆论的监督,使执法部门,能严格执法,早日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追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世人:在遇难处时,千万不要听信别人的花言巧语,(包括某些律师的话)。要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一定要用正确的方法。不要走弯路,违背法律程序,到时候吃亏的是自己。真是上船容易下船难那。让你有冤有苦诉讼难!要申诉,就得先背上违背法律法规的名,而且还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机会可乘。愿世人:警惕“专吃窝边草的兔子”
联系电话13963695968。电邮:wffz1967-123@163.com
愿听正义的人们,明示,指点。
重审现已开庭,王那边没能提供出任何有效证据。全凭空口胡编。田这边书证,人证样样齐全。证据确凿。现就等判决结果下来了。如果判决结果是田 王没有借贷纠纷,假诉讼被撤消。那王就属没处分权的人。但他已把田的门头房非法转移给姓孔的人。这种违法行为应属何罪?是侵占还是诈骗?请赐教。另外,以孔为首的雇佣群凶打砸行凶一案,应定何罪?而且还在外逍遥的孔,还以王那边人身份出席在庭审现场。由此说明他俩就是一伙的。恶意串通谋害田先生。
请律师赐教指点
2007年10月16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你好!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需要经过研究个案才能做出回答,但我们没有那么多时间做免费咨询的工作。建议你在当地找一个好律师代理,坚持正义,但又要考虑和解。
2007年10月19日
问题标签: 财产 房产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