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普通员工
- 尊敬的杨律师:
您好!
我2001年参加工作,直至2003年公司与我补签了5年期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我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有意少交,医疗和工伤保险有意漏交1 年有余,并且强迫劳动,超时加班严重,因公病假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现我提出辞职,公司以其投资方为我办理了北京户口为由扣留住我的户口和档案关系,要求我交纳1 万元违约金。
请问杨律师:我算违约并应交纳1万元吗?我应该怎样做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归还档案、户口和党组织关系?
非常感谢! 回复:请问我是否需要交纳违约金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2003/08/27 10:09)
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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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杨律师:
您好!
可是现在单位说给我补上漏交的保险,并说按照北京市政府91号令,要我交纳12个月的平均工资(约1万元)作为赔偿,才同意归还我的户口和档案关系。
杨律师,请问我该怎么办,国家和北京市有哪些法律规定可以维护我的权益吗?
非常感谢!!!
- 2003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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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即使提请仲裁。
- 200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