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凡
- 律师您好,请问《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登记表》最后有三栏需盖章,第一栏是“招用单位意见”;第二栏是“招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第三栏是“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第一栏和第二档均盖了红章,且第一栏注明“同意招工,工龄从1997年计起”;第二栏注明“同意单位意见”。只有第三栏未盖章。有2个律师,一个认为现在只要第一栏即用人单位盖章就认可招工已办完和身份已置换为国有身份,而第三栏的章可有也可无,作为存栏方面意义不大,并指出有几个《
- 2005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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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个人认为根本不用该表格的
- 2005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