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书燕
- 杨律师:您好!
我去年大学毕业后进了目前的这家公司,并经由公司申请了入户指标,留在公司的集体户口上,由于这一原因我与公司签定了《协议书》,其中有一条约定:“为确保公司发展的需要,必须在公司服务五年(包含邮习期和试用期)。在五年服务期内确需流动出公司的,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培养费按五年10000元(人民币)计算,每工作一年递减2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五年内我不能主动离开公司而公司可以辞退我。我已经工作了一年,现在想要离开公司寻求更好的发展,但不知我需不需要按约定交纳培养费?这种培养费的规定是合法的吗?
谢谢!
- 200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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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是不合法 的。
- 200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