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国
- 黎元君律师你好,希望你能帮我回答以下问题;嫌疑人在1999年敲诈勒索6000元年和2001年敲诈勒索2000元,总共两起,但是被害人因为害怕报复没有报案.但是2008年嫌疑人又犯罪--非法枪支罪-<气顶钢珠枪 用来射击的金属弹丸599发>,现在嫌疑人已被批捕 问;1999年和2001年敲诈勒索已经过了追述期 但是2008年有犯罪了.是不是1999年和2001年的追述期可以是2008年?? 我也看了这些法律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姚律师;<1>以上两起敲诈勒索 能不能和08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这个案件连在一起审判犯罪嫌疑人.<2>问;犯罪嫌疑人如果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法院会怎么宣判他. 注;<他的枪支没有伤过人>
- 2008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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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你好!
2001年又涉嫌敲诈罪,那1999年涉嫌的敲诈罪没有过追诉时效;2008年涉嫌抢劫罪,其间的时间是7年,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就可以计算出前涉嫌的敲诈罪应当追诉期限。如果不超过5年,那你就知道了。
- 200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