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wejl
- 律师您好!谢谢您
我现在以在法院立了案,我的请求是这样写的
1. 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决定。
厂里是在1989年把我除名的,今年4月30日给我了一个证明,,证明内容是:"我单位原职工陈辰,男.58年10月生,在单位是13车间车工,1989年因本人外出经营,不愿回厂上班,以于89年11月与厂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2004年4月30日"
并让我把档案找个地方转走。我从来就没有接倒过厂里的任何出名决定,厂里的这种做法让我失去了申诉的权利,这对我来说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2. 请求判令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作年限的赔偿并加50%赔偿金及办理养老保险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涵:“二..,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同意你厅的意见,即了: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消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三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现在只有厂里给我的证明,89年以后我也一直没有上班,如法院判定除名决定无效,89年以后我也一直没有上班 法院该怎样判。谢谢!
- 2004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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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无法判断的
- 2004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