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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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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含
我是刚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现就职于一家台资公司。刚进公司时应公司要求未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说法是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负责社会保险,待试用期满后再订合同,合同期以订立合同时开始计算,合同期内负责交纳社会保险。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有无违法性质?现在3个月的试用期将满,但公司有不想跟我订合同的意向,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劳动法》里有事实劳动合同的提法,请问该提法在这里是否生效?谢谢!
2002年12月2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事实劳动关系。
200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