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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与工资的合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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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仔
律师您好:

我是广州的一名未毕业的大学生,于2005年10月28日在校被一台企招聘为
动画制作员工,经历了3个月的试用期后,公司以“未毕业”为由拒绝为我们
转正。
2006年3月9日,台湾总公司因要赶工完成一批动画,所以我们开始了漫长
的加班。每天3小时,包括周、六日在内一直至今,并且计划一直加到本月底。


请问:

1. 按照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至今为止我们
加班已超过此时间,而且还会继续加班,我们公司有否违法?

2. 具体加班工资应该如何计算?网上关于广州市加班的信息指明每月加班
工资至少33/天,但是我们公司却打算只给我们20几/天(3小时)的加班
费,这合法吗?

3. 网上搜寻到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办法是:
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除以日工资8小时
请问以上公式中的20.92是定额吗?还是根据公司制定的26天/月的工作天
数为准?我们的工资情况是:1300元为正式工资,300为补贴。

4. 我们仍未毕业,请问国家法律有否专门为未毕业生制定一套法规,抑或无论
是否毕业,国家劳动法同样对我们有效?

5. 我们应该还算是试用期员工吗?对未转正,未签任何正式合同、已过试用期
的我们来说还可以收到法律的保障吗?

6. 我们未签合同,是否可以随时离开公司而无需提前申报或承无需担任何义务?




2006年03月18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加班时间违法。
二、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广州):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三、你们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随时要求离开,如果单位辞退需要补偿。

2006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