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勇
- 2013年1月中旬企业找我谈话说公司无项目可做,要给我放长假,放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发生活费,我当时主张先把之前积累的44天加班倒休完再谈放假事宜,可是随后我收到了公司快递给我的放假通知。且公司每月打入我工资卡的12000元自1月份以后改成了980元,我的合同是2011年3月21日签的,到2013年3月21日,签合同时公司说为了避税,合同上工资写的1400元每月,但是实际每月打入卡里是两笔,合计约12000元(扣除我的保险)出差时加上差补合计月14000元。今天公司打电话让我续签合同,可是我知道他们想让我自己辞职,以避免给我离职补偿,我该怎么办?
- 201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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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昊斌
- 联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央电视台东方名家特邀讲师
- 公司如果确实是没有项目可做,是可以放假的,但是放假的前一个月要向员工支付全薪,次月才应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如果只是对你进行放假,则是一种违法行为.你有权有公司擅自取消劳动条件,停止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且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2013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