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晓勇
- 杨律师 你好!我父亲是山西省长治市西旺煤矿工人,1990年我父亲在安全科上班时得了病,又吐又泻,急到市中医院检查,其结果为纤维结肠炎。经治疗后回家疗养,91年3月份单位给转为劳保工资,发放至92年4月份后无故停发。我父亲找到当时的矿长李小五,他说:“矿上效益不怎么好,以后搞好了再给补发吧!”直到2000年10月份才又重新给我的父亲发放当月工资。因此单位欠下我的父亲105个月的劳保工资。因为停发我的父亲的工资影响我不能上学,我父亲就找相关单位、部门反映我父亲的问题,也有好多领导对父亲的问题签字批示,其中市信访局晋旭平局长于2003年4月21日签字批示,煤碳局书记谢斌于4月25日也批示过,但却一直也没有得到解决。于是,我父亲于当年12月份请律师想起诉到法院,但当起诉书送到市劳到仲裁委后,仲裁委却以《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超时不予受理。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04年2月20日
刘晓勇
- 2004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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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 就是说你应当早提起仲裁,而不应当找相关部门单位。
- 2004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