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显芳
- 阎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您一下。我是今年的专科毕业生,自2011年7月起我到一家国企实习。去实习前,学校要求与该企业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我在该企业实习了将近一年,于2012年5月末辞职,但当时该公司要我赔付违约金,违约金中除了《协议书》中的3000元外还要加上在公司实习期间所有得到的生活补助费用(实习间有每月800到1200元的生活补助费,无工资),不然就没法取得在学校的学籍档案。对此我感到不解,《协议书》中明确只说了单方违约赔付3000元,为何公司就不按照《协议》来处理了?因此,我想请问一下,该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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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你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的就业协议一般为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你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和方式,还需要看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
- 201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