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华
- 我是2003年的应届毕业硕士生,今年四月同深圳一家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为2年,但是我今年12月提前辞职,劳动合同上要求提前6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也就是6个月的工作交接期(请问这一点是否违反劳动法).今年十一月底我提出辞职,公司领导口头上同意我十二月初正常辞职,但是我十二初离职,公司就有了如下处理决定:
关于胡建华离职的处理决定
智能项目组成员胡建华未按照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的决定:提前6个提出离职申请,且未经公司同意,于2003年12月非正常离职,其行为对合作方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公司在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不良后果,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和公司与胡建华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
1.解除公司与胡建华的劳动合同聘用关系.
2.鉴于胡建华能够积极配合项目组工作,完成工作移交的实际情况,有胡建华补偿7500元(其中:根据合同规定,应补偿公司培训,办理各项手续费用10000,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费用减半处理)
3.在项目组中通报公司上述决定
我们的公司是一个外包公司,人力资源外包,我们的合同中确实有10000元的损失,但是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在合同中并没有写明,难道公司可以随便说吗,其实合作方也是同意我离职的,而且工作交接好了,合作方也同意不扣公司的款项,这样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何从谈起呢,公司当时签定的合同是不管我是不是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都要赔给公司10000元的损失,请问这个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到底公司的合同是不是有效,我应该赔公司多少钱?
-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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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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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