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管
- 一、2002年9月,由单位出资参加同等学力研究生学习,学费2万元,学习期间生活费1万元,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毕业后工作10年,如果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则按每月1000元赔偿;
二、2003年毕业后回单位工作,但是我感觉在单位工作没有前途,但是无力交纳10万多元的赔偿金;
三、2004年9月上旬,单位与日本成立合资企业(独立法人),经单位同意报名,随后面试录取,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因合资企业无人事代理权,档案和保险由原单位代管;
四、2004年9月下旬,我跳槽到一家民营企业,但原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培训费+生活费共计14万元。
请教:虽然我有钻单位空子的嫌疑,但是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单位同意我解除劳动合同后附件是否同时作废?单位还有权要求我按照培训协议赔偿吗?培训协议是不是显失公平?
- 200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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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具体咨询当地律师为好
- 200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