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ialau
- 您好
我是一名铁路职工从事的是铁道电气化工作,上班的时间分为两部分,其中施工时间每天约3个小时,剩余的时间全部在单位在岗待岗(剩余的时间也就是时刻准备对“设备”出现以外而安排的‘抢修’时间)。也就是说24小时全部在单位的岗位上。单位对工作时间的解释是这样的:“施工时间”就是“工作时间”,为“施工的实际时间”,“剩余的时间”则不是“工作时间”。按照一定的比例折合成“工作时间”,这样算下来,我还比《劳动法》规定的一周44小时少。这样的解释我有些不明白,能否给我解释一下。
谢谢!
- 200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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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单位说法不合法的
- 200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