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映儿
- 杨律师:
你好!我是海南的一位网友,有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我们家私人建房,全部承包给一个建筑商,由建筑商雇佣工人建房,建筑商和工作未签定任何雇佣合同书。在工作的过程中,有一个雇佣工人(妇女)砸伤了食指,以致最后切除。在这过程中建筑商陆续为其掂负了部份的医药费,屋主也为其支付了一千元赔偿金。(这当中的所有付费都没有立下字据。)而后这位民工以所给费用不足为名将建筑商及屋主告到当地劳动局。请问当时未立字据的所赔款项是否可做已赔款?劳工赔偿的尺度是如何界定的?
- 200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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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该建筑商有执照,房东不赔偿,没有执照房东要赔偿。
- 200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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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员工应当属于工伤,应当首先带该员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企业如果已经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则由社保支付医疗费用,如果没有上社保,则由企业承当,如果员工达到工伤级别,还应有相对的解除赔偿。
- 2003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