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生
- 我于2003年7月毕业时与现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6月,因单位的业务量减少以及按2004年7月单位薪酬改革调整后的算法,导致我每月的收入达不到当初承诺的月薪6000元,实际每月的总收入只是在5000元左右。我以单位未达薪酬承诺为由提出辞职,单位坚持当初承诺的月薪为全年总收入的平均值,现在的5000元月薪并没有包含辞职后结算的上半年效益奖的月平均数,所以要求我交齐4万元违约金才肯办理离职手续。
当初与单位谈薪酬时,我一直认为月薪与年薪不是同一概念,月薪只是相当于底薪相对固定的,年薪因包含不定的提成不好确定。实际上薪酬改革前的算法的确是每月6000元加上当月的产值提成,薪酬改革后单位把提成并入到了6000元之内,当然会造成没达承诺的现状。
不知上述情况是否单位违约了?有的律师认为只要履行劳动法的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就不必交纳违约金了,因为违约金没有做另外的约定。这种情况下,要是单位没有违约我是否该交纳违约金?
谢谢!
- 200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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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工资及违约金问题均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如单位确实少发工资,应当补足.违约金的交纳有两个前提:1、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合同(单位未按约定发工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视为违反约定)。2、劳动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或单位有实际损失。
- 200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