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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平
我叫赵立平,今年49岁(1955年7月),是1971年参加工作的,1999年4月从其他国有企业调动到现企业。现在公司改制,采取481号文件中的第五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公司就让我待岗。我想问一下:
我是公司助理经理兼任公司下属工厂的厂长,并于一年前调回公司做部门经理。助理经理目前还没免。
1/待岗和下岗有什么区别?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件是否还有效?
3/没有经过文件规定的任何程序,没有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就直接指定我待岗是否合法?
4/决定职工中谁应该下岗,谁不应该下岗是由公司领导定了就可以吗?
5/公司不经过任何考核、比较,就由个别领导决定我下岗,合理吗?
6/公司让我待岗的理由是没法安排我的工作。(非工作过错和失误)我并没有要求什么特殊岗位,难道做业务人员也不行吗?
7/我们是贸易进出口公司,公司效益靠业务人员的进、销、存等工作得到体现。现公司业务不景气,业务量不大的不是我一个人。而且我是一年前刚调回公司,业务开展需要时间,这是众所周知的。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平时的工作表现并不比别人差,对自己下岗毫无思想准备,心里十分委屈和愤怒。为什么别人可以在岗,我就要下岗呢?
8/我爱人已经于今年8月失业,再让我待岗,合适吗?
如果我有理,我不怕花钱,倾家荡产在所不辞。我要找公道,望能帮助我。
2004年09月0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劳动法律上没有下岗概念的,你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来解决问题的
2004年09月09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