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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jing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 (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 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 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 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 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请问杨老师:1、北京市是怎样规定的?2、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的区别是什么?

2002年04月29日
gmx
我有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
我现在在一家日本独资的软件公司工作。
由于公司业务的需要,我和其他另外两位同事,一共3人,被派到日本协助进行3个
中文项目的开发,(每个人负责一个项目)
在此之前,曾经有一些同事被派到日本进行工作。但是公司以学习新技术为理由,
让他们签了延长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的具体规定如下:

(出国培训人员的退职)
第15条 1.结束国外培训归国者,原则上根据培训期长短确定,归国后一段期间内不准辞
职调动。在此期间内因本人要求而辞职调动的,应向公司交纳培训赔偿金。
2.归国后受约束的期间如下:
(培训期间) (约束期间)
不足6个月 归国第2天起算1年
6个月以上不足1年 归国第2天起算2年
1年以上 归国第2天起算2年6个月
3.培训赔偿金包括公司在中国国内支付的出国、归国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津
贴。
4.培训赔偿金根据归国后约束期内实际上班的天数逐日核减。

现在我担心,我们也会遇到同样的情况。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界定是工作出差,还是培训,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表示是工作还是培训,如果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哪一放的解释作为依据,另外,我们出国申请签证时的目的一栏,填写的是工作,这可以作为证据吗?
期待着您的答复,谢谢!!

2002年04月29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以书面的合同为准。如果你认为是工作而不是培训就可以拒绝到日本前签订任何培训协议。
200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