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芳
- 杨律师,您好,我单位和我签了五万元的劳动合同后送我们出国培训,结果在丹麦只有简单的岗位学习后就开始帮助完成培训公司的产量,我们中国几个被培训人员需要单独上中班,星期六也要上班,我们每班需完成产量一百只。请问可不可认定这是劳务输出而起诉合同无效。另外我们每周需上六天班48小时,而公司末付加班费可不可索赔。
- 200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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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国外劳动输出只能由经过劳动局许可的专业劳务输出机构才能经营,你们单位是否具有这种许可?如果没有,你与单位应当是劳动关系,企业可以临时性指定单位外工作,但象你这样长期在外单位工作而且由外单位发工资的,肯定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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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