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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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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D
我在这家公司已做6年了,在第四年的时候由于公司运作模式发生转变地址也变更了.这时相应的补尝了1万多的补尝金是因为没有提前通知大家还有就是加班费.

当搬到新的地址后我们继续在这家公司上班,但是这时虽然工作内容和性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是再签的合同就不是以前那家公司的了,连社保交的都不一样了。(现在社保是交最低的那种了,以前是综合医疗)搬到这里是租另一家加工厂的房子我们签的合同也是这家加工厂的合同连法人代表也是这家加工厂的。和公司谈好的工资待遇是4800,现在发工资是打到卡里是3800而另外再发现金1000.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发工资?还是就是在签的合同里底薪只有1700 我们是外贸公司为什么不签我们自己公司名称的合同???我们公司是否在故意逃税的可能???

最关健的是合同到2009年底到期了 (加工厂合同) , 到现在已经是2010年6月份了还没有签新的合同。而我现在的这家公司所租的房屋租期也快到了,到2010年8月份就又要搬去另外一个地方了(不在同一个市)所以问题就来了。

问题1:公司搬去另外一个市我如不想去,(公司没有任何提前通知搬厂)有没有经济补尝?以前的合同里签的只有1700的底薪,而实际工资是4800如果补尝是按什么标准?

问题2:因为到目前为止(2010年6月)没有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找谁?因为以前签的是那家加工厂的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而现在又要搬走了这时又没有和那家加工签合同也就和这家加工厂没有什么关系了。又没有和现在就职这家公司签合同,好象是一种真空的状态下我们要怎样保护好我们打工者的利益???要怎样才能更好的证明我与现在任职的公司的被聘用的关系?
QQ:272650239
2010年06月26日
刘昊斌
联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央电视台东方名家特邀讲师
问题1:
你与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老板如无理由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问题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规定,单位应于2010年1月1日起至今,每月支付您二倍工资。

建议您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0年08月24日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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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