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丽丽
- 史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因刚休完半年的产假,.领导要求我继续再休三年,工资70%发给我,没有奖金.理由是我生育前的岗位已由他人接任,现没有合适我的岗位.不知道他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另外我的家距离单位比较远,30公里的路程,送奶时间应如何给我?
谢谢!等候您的消息.
- 2007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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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至于这之后的工作安排及待遇,要看你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及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定。
- 2007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