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晓宇
- 杨律师:您好,非常感谢你的回答,我还是有一些不太明白的地方,麻烦你在解释一遍,谢谢!
我2004年跟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是20000万元,规定是按照标准工时提供劳动条件,现在的情况是公司规定每天上班八个小时,周六为固定加班时间,周六的工资是平时的两倍,可按照这样算的话我们的加班时间肯定是平均每个月超过3 6个小时,那公司是否属于违约呢?
律师:首先你不同意加班即可。
还有我跟公司约定每个月的2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公司是每个月20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公司是否属于拖欠工资呢?
律师:看你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就你约定的不算。
林晓宇:关于发放工资时间是在补充条款里规定的:“甲乙双方同意工资的发放方式是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25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遇节假日则顺延。”
公司是否属于违约在先呢?我要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律师:建议你等公司延迟发放你的工资的时间就离职。
林晓宇:请问怎样才算迟发工资呢?
我可不可以要求就我上班超过标准工时168小时扣除周六加班工资以外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呢?该怎么计算呢?
- 2007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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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建议你的情况是咨询当地律师为好的
- 2007年01月14日